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年龄的增长,适婚年龄的到来,力姐也被家里的七大姑八大姨关注着婚姻的问题。
但是只要被cue到,热爱工作的力姐只能想到“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力姐想现在的年轻人应该有很多和力姐有同样的顾虑吧。
“力姐力姐,我们准备结婚啦!不久后就要办理婚礼,但是迟迟不敢领证登记...”
童女士与刘先生这对恋人急匆匆的跑到国力公证处家事服务中心想要办理公证。
经过一番沟通后了解到原来童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相恋多年且稳定的男女朋友,打算不久后就举办婚礼,但因为各自的财产问题,双方迟迟不敢领取结婚证,为了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影响感情的财产纠纷,想通过公证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
随后,咱们的公证员与童女士进行了交谈,童女士名下有套房屋是父母出资首付按揭购买的,考虑到首付花费了父母大半生积蓄,且以后自己想用个人收入及投资收益偿还贷款,本来以为房屋肯定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又听说一旦结婚自己的个人收入及投资收益会变成夫妻财产,自己担心一旦发生感情变故会引起财产分割,不利于家族财产的传递,甚至影响到父母以后的养老,特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以预防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公证员随后又与刘先生进行了交谈,刘先生自己也有顾虑,童女士是个小主播,这几年赶上了“直播浪潮”的红利收入颇丰,投资了不少项目,但是受疫情影响,有些项目开展的并不顺利,已开始初步显现债务问题,这也正是自己担心的地方。
公证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审查了童女士及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财产凭证及与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相关的其他材料,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后受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申请,耐心向当事人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经过友好协商后,公证员为当事人拟好了婚前财产协议,童女士和刘先生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确认是双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后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近年来,年轻人结婚早已不再是“裸婚时代”,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子女购房及还款能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半生积蓄出资首付为子女按揭购房,甚至还承担了部分还款。可以说,如今一对年轻人结婚,更多的是背后两个家庭财产的结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现今家族财富的传承形式之一,但是在父母无私帮助的背后,也隐藏了很多家庭财产包括债务的问题,在期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前提下,怎样更好地避免以后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或许答案就是婚前财产协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