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摘要: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意定监护制度。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能真正保障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益,公证介入是否能更好地确保监护事项的顺利进行?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意定监护;公证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其中包括对被监护人在生活、医疗、看护、财产管理方面进行授权,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诞生的背景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老年人失智、失能的群体规模将逐渐扩大。另外,根据我国心智障碍者家庭组织的研究,我国心智障碍者家庭面临许多困境,其子女保障不足,当父母老去时,孩子的权益如何受到保护?老年人群体和特殊人员群体的基数不断地增大,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个人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必然也会接踵而来。中国对意定监护制度有着急迫的需求。
三、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框架
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议大致分为四部分,即协议人的信息、意定监护的触发、意定监护下的权利和义务、意定监护的退出。
1、协议人基本包括被监护人、监护人、监督人,协议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情况及联系电话。
2、意定监护协议其本质为附条件的特殊委托合同,监护协议并非签订后即时产生效力。签订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人接受被监护人的委托,在被监护人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其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日常消费、财产收入、死后事物、财产继承及债务处理等方面,代理其行使相关权力,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还需约定监护人的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有监督人的,要将监督人权利、义务一并约定。
4、意定监护的退出即指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包括监护生效前和监护生效后因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各类缘由而导致的合同终止。
四、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处理不同的事务,且公证处作为行使非讼裁量权的机构,可以发挥中立的司法功能。在协议确立以前,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者,为协议各方提供法律咨询,了解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协助确定监护人、监督人的人选,起草协议内容,个性化指定监护协议的文本。协议订立后但生效前,公证机构随时关注被监护人身体及行为能力状况,更新财产具体情况,当协议人出现协议约定的失智、失能的情形时,公证机构可以出具监护证书,以确认监护人身份。协议生效后,公证机构不定期、不定时地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监督人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并可通过提存的方式监督相关财产的支配情况。
五、意定监护公证工作的具体流程
意定监护公证具体流程为分五个阶段:咨询设计方案阶段。公证员首先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将当事人的人生划分为清醒阶段、糊涂阶段、死亡阶段这几个期间,结合其诉求分析其不同阶段的不同人生规划,设计不同的方案。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在当事人确认其对该公证的相关问题有清楚的了解并经过冷静期,且在委托权限、监护人、监督人的选定及监护行为实际可行性等方面做充分的思考并确定后,公证员为其起草相关协议。签署意定监护协议。在协议人对起草的协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在公证员审核完相关当事人身份后,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在其签署协议后,制作公证文书,作为各方形成监护关系的凭证。办理监护登记、公示。当事人正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公证机构会在公证业务办理系统中进行监护登记,以便于归档统计及查询备案。签发监护证书。《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当意定委托人出现协议约定的触发情形时,公证机构可经监护人的申请,向监护人颁发监护人资格证书,监护人以此证书向社会出示。
六、推广及发展意定监护公证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33条规定,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公证即是最好的书面形式。公证机构是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人员常年参与家室领域公证,对家室公证、财富传承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是符合我国国情及人民群众需求的,对协议的履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实施初期,还未在民众间普及,老百姓对意定监护的构成及操作了解甚少,失智、失能认定程序也相对繁琐,不利于急迫的监护事项的执行。另外,公证机构虽在监护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其监督职能还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但公证机构一直在积极努力,结合理论研究,积累实践经验,打造符合民众需求的监护公证,开拓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