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泸州遗赠案: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情人,妻子反对,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1-09-01 11:16:30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基本案情:

黄某(丈夫)与蒋某(妻子)是一对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后,并未生育,而是收养了一子。二人结婚多年,夫妻关系一直都很好。1990年,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处房屋的所有权,5年后,该房屋被拆迁,蒋某得到回迁房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

1996年,黄某结识了一女子张某,二人很快就同居了,并且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二人同居后,黄某与蒋某争执不断,但是二人并未离婚。2000年,黄某与蒋某将回迁房出售给陈某,卖得80000元,并需扣除数千元税费。其后,黄某与蒋某从中拿出30000元,资助他们的养子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某患癌住院,2001年4月18日,黄某预感自己命不久矣,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卖回迁房的款项的一半40000元及自己的手机一部,赠与张某所有,并进行了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张某找到蒋某,拿出遗嘱,要求蒋某将遗嘱中的财产兑付,蒋某拒绝,张某遂将蒋某告上法庭。

本案是真实案例,在当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当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那么张某能赢得官司,拿到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吗?

黄某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并不都是个人财产

黄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财产赠与张某,该遗嘱是黄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也合法,但是该遗嘱存在实质违法之处,即黄某用于赠与的财产并非都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可以遗赠的范围:

1、黄某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是与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仅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2、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并不是黄某的个人财产,不能用于遗赠。

3、黄某将回迁房的房款一半40000元赠与张某是违反事实的,因为该回迁房的房款已经扣了税费,分了30000元给其养子购买商品房,而且这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仅占有一半,黄某还能够处分的钱款已经达不到40000元。

黄某的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的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为黄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忠实互助的义务。黄某的遗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我国的公序良俗,本案中,黄某将遗产和属于妻子蒋某的财产留给婚外的小三,侵犯了蒋某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德与秩序,而妻子蒋某忠于丈夫,在黄某患病期间一直悉心照顾,履行了夫妻互相扶助的义务。黄某的遗嘱于法于理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是无效遗嘱。

公证处的公证无效

黄某立了遗嘱后,立刻就去公证了,黄某去世后,张某在向法院举证时,拿出《公证书》,以为这是无可反驳的证据,张某这就想错了。依据我国公证方面的法规,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文书,应拒绝公证。黄某在自己的遗嘱中,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送给了张某,依据我国民法,遗产是个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黄某是没有权利处分他人的财产的,而本案的公证机关并未对黄某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查证就进行公证,法院对《公证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结语:

本案的黄某与张某在黄某并未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无论是从亲属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上,都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地方的人到现在都认为夫妻关系是摆酒席、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夫妻了,领不领结婚证不重要,这可就大错特错了,本案的黄某如果坚持与蒋某离婚,再与张某结婚,那不就可以顺着心意,名正言顺将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的人,何至于死后遗嘱被法院判处无效。

本案中的张某明知黄某是有妇之夫,仍公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违反道德和法律,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本案中的蒋某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一个受害者,好在法律保护了她的合法权益。小希在此提醒,法律保护非出轨方,但是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出轨。

本案在法学界引发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律应该保护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意志,法律也应该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这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我们应该判断二者背后蕴含的社会价值孰轻孰重,进行个案判断,保护更重要的那个价值,显然,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保护黄某与蒋某合法的夫妻关系比保护黄某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