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一、案例:
近日,陈伯和小陈前来公证处咨询,陈伯称其拟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一间赠与给侄子小陈,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没有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想订立赠与合同,约定该不动产归小陈所有,并对该赠与合同办理公证。陈伯和小陈困惑,小陈是否能基于该公证书而取得不动产的物权。
二、公证员解答:
公证书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该依法登录,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且公证书不属于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故虽然公证书上载明陈伯将房屋赠与给小陈,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小陈不能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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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双务法律行为和实践性合同,必须以实际将赠与物交付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是,赠与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无理由任意撤销赠与。
故虽然陈伯与小陈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房屋归小陈所有,但若陈伯在交付房屋之前翻悔,小陈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陈伯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若陈伯与小陈对赠与合同申请办理公证,经公证后,小陈虽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仍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产权,但该公证限制了陈伯不能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鼓励赠与合同订立双方能够审慎订立、诚信履行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更应是赠与人慎重考虑的结果。虽然赠与合同公证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但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有利于固定合同证据,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社会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