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进行时|父母以女儿名义购房,会被女婿分走一半吗?

时间:2021-09-03 08:41:03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父母想为已经结婚的女儿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又担心万一将来两个人离婚,房子会不会被分走一半?

如图所示。

已经退休的张先生夫妇育有一女。

女儿张女士已婚,但婚后与丈夫一直感情不好。张先生夫妇想给女儿购置房屋却担心离婚后房屋被女婿分走……

为了保障女儿日后的生活,张先生夫妇准备为女儿购置房产一处,但两位老人又有所顾虑:如果以女儿名义购房,担心其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析产问题;如果要求女儿和女婿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又担心进一步恶化他们的感情。

带着担忧与疑惑,张先生夫妇近日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忙。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张先生夫妇俩制定了公证方案:首先,由夫妇两人向公证机构提供本人的银行流水情况,公证员确认两人具备为女儿出资购房的基础经济能力,张女士专门为此到银行开立一张新的银行卡,该银行卡专门用于收取其父母转账的购房款;然后,张先生夫妇和女儿前往开发商处选房,初步确认拟购买的房产;最后,在前期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公证处为其草拟了要素齐全、条款完备的赠与合同,由张先生夫妇直接赠与本人存于某银行的存款给女儿张女士用于购买房产,并特别指定女儿张女士受赠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公证方案,经办公证员为张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张女士办理了银行存款的赠与合同公证,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并提醒他们注意保管日后的刷卡小票等凭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不少父母会担心,万一子女日后离婚,怎样才能确保财产依然是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呢?本案中,张先生夫妇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约定女儿张女士受赠后所得存款用于购买指定房屋,同时约定该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确保了女儿对该房屋的归属,无须担忧万一女儿离婚该房产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每个个体对私有财产的重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很多规定,让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关注婚内财产,尤其对于一些名下拥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等的当事人,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不让自己或是自己子女财产因为婚姻产生减损,如何通过合理的财产规划使子女的财产不落入他人之手呢?公证手段恰好能够帮上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