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X年X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懿。
201X年XX月XX日双方在巴东县沿渡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2X年XX月XX日,向某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波离婚。
经查,谭某波与向某婚后有共同存款60万元。
201X年XX月,谭某波突发大面积脑梗塞,经治疗好转。
202X年XX月XX日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谭某懿随向某共同生活,向某自愿放弃谭某波支付抚养费;共同存款60万元由向某、谭某波、谭某懿各分得20万元,考虑到谭某懿才年满12周岁,不易过早分配大额财产,谭某懿理应分得的20万元如何保管成为本案的难点。
办案法官经过深思熟虑且与当事人商议后电联公证处,商议如何解决此事。
因湖北省巴东县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尚不具备办理提存业务的条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公证处建议给其办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
202X年XX月XX日,向某、谭某波及其母仁某秀、其妹谭某红一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严格审查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基本材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到谭某波的特殊身体状况,经与谭某波、谭某红、仁某秀商议,我处采用法院的处理办法将谭某红列为谭某波的代理人,在谭某波不能到场时,由其出面进行资金监管,并为其出具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
拿到公证书后,我处指派2名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前往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金堂支行以谭某懿的名义在该行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15万元直至谭某懿成年,这一举措,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同时也对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