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调解双管齐下,巧妙化解信任危机

时间:2021-09-10 14:32:22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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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丧生,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中属于女儿所有的份额约20余万元。张某的父亲、母亲均健在,张某与配偶王某仅育有一个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因女儿尚未成年,上述属于张某女儿的赔偿金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母亲王某负责管理支配。

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并且孩子的爷爷、奶奶担心王某会侵吞这笔赔偿款,王某刚经历丧偶之痛,又要面对公公婆婆的不信任,心中有苦难言。就这样,案件的赔偿款迟迟无法执行到位。

公证解决方案

皋翔公证处驻金安区法院公证调解中心的常铃钰公证员在受理本案后,认为双方有亲情基础,且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故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疏导,并为他们设计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公证方案:

1.因王某尚年轻,不排除以后改嫁的可能,且王某对公公婆婆尽心尽力照顾自己女儿心怀感激。据此,建议王某将其对女儿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行使,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2.为了解决信任危机,将上述赔偿金最大程度用于孩子,建议双方采用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形式,将上述赔偿金提存到公证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领取提存款的条件和时间。

最终,因孩子年幼,王某把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其爷爷、奶奶行使,并办理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经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共同协商,将上述资金委托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开立、运作一个监管账户,监督管理上述资金专用于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并约定明确了监管资金的受领条件。此次公证巧妙化解了家庭亲属间信任危机,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思考

在解决家事纠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家庭成员间因利益争执而互不相让的尴尬境地,此时当事人被敏感的情绪因素影响,易产生非理性判断。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的因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表现的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作出是非分明的判断,必须把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公证调解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家事公证的目的正是使公证当事人在公证人员的情绪疏导和情感修复下,将感性的家事转化为理性的法律认知。

公证答疑

Q: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Q:什么情况下可以办提存公证?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Q:什么标的物可以提存?

■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贵重物品;

■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Q: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吗?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