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中处分抚恤金能否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

时间:2021-09-22 11:19:06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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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陈前来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生前称订立一份遗嘱给其持有,内容为:待我死亡后,抚恤金由我的儿子小陈一人继承,其他人均不得干涉。现陈伯今年已经死亡,小陈因此持该遗嘱来办理抚恤金的继承手续。

同时,小陈称,其有三兄弟姐妹,因其他兄弟姐妹对父亲不闻不问,陈伯系有小陈养老送终。

▍问题焦点

陈伯订立遗嘱处分抚恤金由小陈继承是否有效?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

▍公证员观点

1.死亡生前订立遗嘱处分抚恤金无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因死亡抚恤金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由死者生前予以分配。

抚恤金不是遗产,故不能继承。抚恤金与遗产主要有两个区别:第一是,遗产是死者生前所有,抚恤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产生的;第二是,遗产是由继承人继承,抚恤金则是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此条款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即遗产。因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者无权对非属于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因此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陈不能依遗嘱取得抚恤金。

2.抚恤金分配的基本规则和具体考量因素

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受其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当事人就死亡抚恤金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

在国家现有的法律层面,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系参照一般法定继承制度来分配抚恤金。原则上,死亡抚恤金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均等分割。但实践中,死亡抚恤金的抚慰、补偿属性,决定了其分配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涉及亲情伦理的考量。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情关系、生活紧密程度、个人收入等不同,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死亡抚恤金的功能,在具体确定分配数额时,对于与死者亲情更近、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更高、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多分;反之则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