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事件回顾
张先生于2019年购买了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购买时开发商承诺2021年8月31日前交房,并且在该楼盘的微信公众号上不时发布楼盘施工进度情况,张先生也在时刻关注着楼盘的施工进度。
2021年8月12日,开发商通知张先生,由于疫情等原因,影响了施工进度,要延期交房。
张先生接到电话后都不敢相信,因为在上周,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还发布了施工状况,施工进度一切正常,并且还说工人正加班加点施工,可以按时交房。
张先生于是打电话给开发商反复确认,得到的答复是确实要延期交房。
张先生确认消息后郁闷之极,心理落差非常大,因为张先生购买的是精装房,不含家电,张先生已提前将新家所需的家电订好,九月份就会送货安装,由于要延期交房,不但新房在结婚的时候住不成,订购的家电由于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咨询了律师后,律师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开发商上周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施工状况的文章进行保全,把证据保留下来,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
公证过程
这种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张先生的身份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登录微信所使用的微信号的权属证明。
张先生提供了上述资料后,公证员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意思后受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随后公证员与张先生一同来到公证处证据保全室,使用公证处工作手机,登录微信,对开发商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解读
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容易灭失的特征,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对所取得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证据方式的合法性证明就更加困难,针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价值不言而喻。微信已成为广受大众喜爱的一款即时通讯工具,成为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其公众号功能更是为企业的营销推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微信公众号内容易删除、易修改等特性,及时对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固定电子证据,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为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94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