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户主,指户籍上一家之主,一户的负责人。一户之主,也称家长,在户籍登记或社会管理活动中负责一个家庭的事项传达、事务召集等。看到这,是不是觉得户主可神气了呢?我们的工作人员近日还真碰着了和“户主”有关的事儿。。。
中秋佳节,您可能是阖家赏月也可能月下独酌,不论您是静夜思亲还是望月怀远,我们的公证员仍坚守岗位,只为满足市民朋友办理公证的需求,及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2021年中秋节前一天,是法定休息日,律政公证处本着“全年无休”的服务原则,仍安排公证员在办证大厅值班接待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这一天早上,蒲大爷带着不动产权证和户口簿等材料来到律政公证处,接待室里是一位眉清目秀的年轻公证员,小伙子很热情,爱笑,看起来非常爽朗。
公证员详细询问了情况,原来蒲大爷家里有好几套房子,现在想出售其中一套,换个条件好一些的养老居住环境。蒲大爷年龄大,没有太多精力来亲自处理售房事宜,因此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儿子代为出售房屋。公证员看了看蒲大爷带来的材料,发现他想卖的房子是他和配偶苏大娘共有的,于是告诉蒲大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无权单独委托出售这套房子。蒲大爷满脸困惑,随即翻开户口簿向公证员解释,他的户口就落在这套房子上,自己是户主,作为一家之主,当然有权做主,而且老伴苏大娘也没有意见。公证员告诉蒲大爷,上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是蒲大爷与苏大娘的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房屋必须苏大娘共同签字。经过公证员耐心的释法明理,蒲大爷终于弄清楚了原委,并预约了当日下午和苏大娘一起来办理委托公证。
由于沟通充分,材料齐备,蒲大爷和苏大娘的精神状态也很好,公证办得很顺利。蒲大爷夫妇向年轻的公证员再三表示感谢,小伙子微笑着回应:“不用客气,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帮你们解决一些问题,我也挺高兴的。”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共有相关的知识
什么是共有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