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户主的权力

时间:2021-09-30 10:42:31  来源: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户主,指户籍上一家之主,一户的负责人。一户之主,也称家长,在户籍登记或社会管理活动中负责一个家庭的事项传达、事务召集等。。。。。。

案情回顾

蒲大爷家里有好几套房子,现在想出售其中一套,换个条件好一些的养老居住环境。蒲大爷年龄大,没有太多精力来亲自处理售房事宜,因此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儿子代为出售房屋。

公证员看了看蒲大爷带来的材料,发现他想卖的房子是他和配偶苏大娘共有的,于是告诉蒲大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无权单独委托出售这套房子。

蒲大爷满脸困惑,随即翻开户口簿向公证员解释,他的户口就落在这套房子上,自己是户主,作为一家之主,当然有权做主,而且老伴苏大娘也没有意见。

公证员告诉蒲大爷,上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是蒲大爷与苏大娘的夫妻共有财产,出售房屋必须苏大娘共同签字。经过公证员耐心的释法明理,蒲大爷终于弄清楚了原委,并预约了当日下午和苏大娘一起来办理委托公证。

法律法条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什么是共有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