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房产继承

时间:2021-09-30 10:43:49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尹某和尹小某因继承樊某去世后遗留的房产问题,于2020年来到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咨询。

樊某于2019年去世,尹某是樊某的原配夫妻,尹小某是樊某的儿子。

樊某与尹某共生育了2个子女,尹小某和尹某某,尹某某于2008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尹小某是其生育的小儿子,无其他收养送养子女,亦无非婚生或死亡子女。

樊某的父亲老樊于2014年去世,樊某的母亲不知道是谁,其父亲老樊与付某共同生活抚养樊某长大成人,

樊某有一同父异母的兄弟樊某某,但自樊某结婚后与樊某某一直没有来往。

公证过程

1经过走访了解到樊某生前所在的工厂并了解到樊某父亲老樊生前是该工厂职工。

2查阅樊某的人事档案了解到其母亲系周某,但查阅樊某父亲老樊人事档案发现老樊的配偶系陈某,老樊档案记载配偶的情况与尹某、尹小某所述的付某及樊某档案记载的母亲情况不符。

3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公证员将情况上报并于2020年10月在《四川法治报》分期登报寻找周某及陈某,通过经过多次走访核实,最终联系到了陈某的子女,并确认了陈某系樊某的亲生母亲,其已先于樊某去世。

4最终根据继承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多达16次的走访核实的情况进行梳理和讨论后为尹某和尹小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知识

合法继承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