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能干哪些活?指引来了!

时间:2021-10-22 10:31:26  来源:上海法治报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限处理股权、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5月27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希望能为相关实务部门办理遗产管理人业务提供参考,从而为普通老百姓提供切实的帮助,弥补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促进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社会功能。

《民法典》重大创新亟待制度完善

项目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介绍,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的新增制度,是继承编的重大创新与亮点。《民法典》生效后不到半年,重庆、南京、天津等地便相继出现了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体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需求与旺盛生命力。

但客观来说,《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仍存在规范密度不足、内容过于原则化等问题。仅以“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为例,《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就遗嘱执行人自身应具备的条件、职责的履行、拒绝就任或被解任的法律效果作出详细规定。

制度供给不足产生的问题已经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不少法律实务机构以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如广州市律协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开办相关法律培训(如济南市律协举办的“济南市遗产管理人综合法律服务培训”)等方式,为推动与规范遗产管理人业务贡献心力。但相关的操作指引以及培训工作还存在各种局限性,在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遗产管理人所伴生的一系列问题最终都有赖理论与实务界的合力探索解决。鉴于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家事法研究中心和信托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以及多个法律实务部门,成立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来自众多高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十多位专家学者作为智库成员,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吸纳了学界与实务界提供的诸多意见,不断予以完善。

“指引”涵盖遗产管理人履职全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首先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指引”主要适用于遗嘱或者相关文件中提前确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依其他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在履职中也可以参考适用本指引。

从整体上看,“指引”涵盖了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履职的全过程,全面梳理相关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实践面向与较高的可操作性。

从具体内容上看,“指引”将遗产管理人的操作流程划分为被继承人生前与生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遗嘱人确定了遗嘱执行人之后、遗嘱人死亡之前),“指引”主要就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行为能力、身份确认)作出限定,并提出建议内容,以明确受托人职责(包括尽职调查、参与设立遗嘱、定期跟踪遗嘱、遗嘱保管等方面的事宜)及其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手段措施。

在后一阶段(被继承人身故后),“指引”对被继承人死亡情况核实、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查明、遗产的收回与管理、遗产债权债务的清理、遗产分割方案的形成与确认、遗产转移和过户的协助、遗产管理清算报告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提示,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相应说明。

遗产管理人-宣传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