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家庭财富保护神:遗产管理人

时间:2021-10-22 14:24:11  来源:游戏梦华举报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上期我们简单了解了下遗产管理人的一些概念和选任,这次我们看看遗产管理人要做哪些事情以及补充的问题吧

职责一览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即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实践中制作遗产清单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以下简称“上海操作指引”)中,遗产管理人应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查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且根据遗嘱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代持人、遗产占有人的确认函等所包含的财产线索确认遗产情况和信息,并制作遗产清单。

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及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传承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广州操作指引”)中,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在就职后三个月内完成遗产的清点。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关于“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上海操作指引中建议遗产管理人面向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召开遗产管理会议,报告遗产的范围以及所有遗产目前的现状。

(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条虽规定遗产管理人需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但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对债权人需履行公示催告的义务,债权人对遗产管理事务的知情权亟待保护。及时通知以及必要条件下告知所有遗产债权人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只有当所有债权债务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均参与到遗产清算的过程中,遗产流转得以公正有序地进行。在两地操作指引均在这一方面进行细化处理,值得学习参考。

另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即按照“遗产管理费用——共益债务——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适当遗产——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普通债务。”10的顺位确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实际问题: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时可以起诉吗?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主要有“固有权说”和“代理权说”之争。小编认为固有权说更为恰当、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相类似,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不受继承人等的妨碍。遗产管理人有权就其所管理的遗产权利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时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参与遗产管理期间的诉讼。上述观点在以下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

2019年,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继承人家属委托,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置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债权债务。因该案中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该律所签订了“遗产管理人协议书”,委托卓宇律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同时,所有继承人均宣布放弃继承。随后卓宇律所组建专门工作组,借鉴参照其他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现行法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来执行遗产管理事务。而后,有债务人以卓宇律所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受理并认可卓宇律所的诉讼主体地位。该案被称为“律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翁某、吕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表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

遗产管理人-宣传海报


另在执行阶段,可直接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2020)鲁01执复363号复议申请人寇长某、王某某等执行复议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认定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均为遗产管理人,并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因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能直接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亦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遗产管理人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吗?


遗产管理人作为“公共鱼塘”的守护神,需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分配,相关利益主体想要实现自己的遗产权益,遗产管理秩序想要稳定推进,“公共鱼塘”的管理必须是完善的,所以,域外的继承法律规范中基本都对遗产管理人不适当履行职责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我国也不例外,《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以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遗产管理人若出现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时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遗产管理人作为善良管理人,管理遗产时应当勤勉、忠实,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除此之外,遗产管理人还应当禁止自利交易,不得擅自泄露关于遗产义务的商业秘密。


围绕本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需要明确: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效的合同,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则是基于遗嘱选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等,其职责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遗产管理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认定为侵权责任也有利于受害方权利的救济,如果是违约责任,则会因为其具有严格的相对性而导致继承关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缺少法律依据,不利于权益保护。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即使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对遗产管理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有利于保护遗产管理人的生存空间。如果赋予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负担过重,则会打击其积极性,导致人们不愿也不敢去承担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各国立法也均以遗产管理人的主观过错来进行归责。因此第1148条规定在遗产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是恰当且符合实践要求的。


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种,第1148条并未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做具体规定,此时可按照民法一般规则来确定责任方式。返还财产适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遗产管理人如果非法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将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此时被侵占财产仍以原形态存在,则可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型侵权责任方式。恢复原状是指遗产管理分配过程中,因遗产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对遗产造成毁损,但有可能、有必要恢复原状时,则遗产管理人需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而若遗产管理人因自身过错导致遗产受损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返还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遗产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规则。这一点虽未在《民法典》继承编部分有所体现,但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并且减责免责事由的设立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必然,能够在贯彻法的逻辑精致与演绎严密的同时,不抛弃实质正义。


从社会实际出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入推进,私有财产保有量逐渐增大,且类型多样,存在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的交融,遗产管理人的压力也随之增加。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利益维护也是必要的,需对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做合理的分担,以此来平衡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与行为人自由。遗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豁免规则是指,当遗产管理人尽到了勤勉、忠实义务仍然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就应当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