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案释法】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把居住权留给儿子,房产却留给孙子?

时间:2021-11-02 15:33:48  来源:宝安日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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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随着老百姓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公证处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公证,一对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既想把房产留给孙子,又想给儿子一份居住保障,他们的心愿有办法实现吗?

案例

王老夫妇二人今年都80岁了,年事已高的他们希望立下遗嘱,将自己在深圳的多处房产传承给后代。二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家庭离异有一子,女儿女婿生意失败无子女。考虑到近年来市场不景气,儿子的生意步履维艰,如果将房产遗留给儿子,恐被债务所连累,等儿子年迈时可能就居无定所,同时也为了家族财富的传承,两位老人想把房产留给孙子,但又希望儿子可以保有居住权。

在遗嘱公证中,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在遗嘱公证中是否可以分开设立呢?今年年初,王老夫妇二人带着疑问来到深圳公证处。根据两位老人的需求,刘穗梅公证员建议,通过在遗嘱公证中,将房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别遗留给不同受益人来实现老人的愿望。

据刘穗梅介绍,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方可生效,而通过要式文书公证可能够保证其设立的有效性,并提升其证明力,甚至可以监督履行。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与整个家族财富的顺利传承。

最终,王老夫妇将房产的所有权遗赠给孙子,并将房产的居住权保留给儿子,遗嘱原件由公证处保管,遗嘱证由儿子进行保管。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服务产品设计,合理平衡受益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化解了二老担心百年后可能发生争产的忧虑,另一方面实现二老财富在家族成员中传承的意愿。

释法

以公证方式设立居住权,公证职能的发挥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审查、文书效力的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均具有现实意义。经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和遗嘱均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通过要式文书公证能够保证其设立的有效性,并提升其证明力。居住权通常为无偿设立,且设立期限或长达数十年,公证机构居中保管,可减少因合同、遗嘱遗失或被篡改而带来的风险。此外,居住权不但可以设立,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在居住权人去世以后,还涉及房屋的清场交付问题。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居住权公证,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为其制定针对性的专属法律服务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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