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公证遗嘱”遇上“自书遗嘱”,以谁为准?

时间:2021-11-02 15:36:20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现在不少老人选择立遗嘱,且可能立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之前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现《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杭州一对老夫妻就在多年前先后立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老人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如此一来,认定遗嘱效力时应适用哪部法律,以哪份遗嘱为准?

近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办结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老夫妻先后立下两份遗嘱

杭州的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共育有四个子女,2012年时,他们立下遗嘱说:两人名下的房产由第三个孩子李三一人继承,并做了遗嘱公证。 

2019年,王老太去世。后李三搬去和父亲一起住。2021年《民法典》实施,同年3月,李老先生去世。

李三料理完丧事,想处理继承事宜时,他的三个兄妹拿出一份说是父母手写遗嘱书。这份遗嘱里说,那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应由李大、李二、李四继承,同时声明公证遗嘱作废,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

以哪份遗嘱为准,四兄妹僵持不下

当被继承人先立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而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原本关系不错的四兄妹因这个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谁也说服不了谁。

今年8月,李三将自己的兄妹都起诉到西湖法院,希望法官来帮他们“断”一下遗嘱继承家务事。

李三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立遗嘱这个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旧法,以公证遗嘱为准。

被告的三兄妹认为,虽然自书遗嘱是写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生效,本案被继承人李老先生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此情况仍适用《继承法》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关于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的分割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今年9月初,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涉案房屋由李三继承所有。同时,李三考虑到其他三位兄妹对父母也照顾颇多,自愿出钱对他们进行补偿。

律师说法本案中,2012年杭州的李老先生和王老太立下遗嘱,两人名下的房产由李三一人继承,并做了遗嘱公证。2018年另立遗嘱,房屋的一半份额由李大、李二、李四继承,同时声明公证遗嘱作废。

《继承法》和《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按照当时《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继承法》废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本案中,在《民法典》施行前立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去世,适用哪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若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本案中,两份遗嘱都是设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还是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割。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