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买受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出卖人)。单看概念可能有点抽象,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几个例子,看看什么样的场景下,提存公证能发挥出什么样的作用!
① 甲方拟将房产出售给乙方,双方对于房款的支付时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乙方认为在甲方配合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才将房款支付给甲方。但甲方担心房产过户给乙方后,乙方不支付房款。公证员遂给双方提供了提存公证方案,甲、乙双方共同在公证处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将房款支付至公证处提存,在甲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甲方可凭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在房管部门查询得到的房产证明,单方至公证处领取已提存的房款。
② 张三租李四的房子,合同未到期李四想提高房租,直接抬价因为有原签合同规定了合同期内不能提这么高,李四就想了个“好”办法:张三来交房钱时自己故意躲起来不收,等过了原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租日期再露面,说张三“逾期未交房租”,违反了合同约定……这样就有理由提高房租了。可是李四没想到张三有个律师朋友,给张三出了一个主意:实在找不着房东李四了,就把钱交到公证处(就是“提存”)。律师告诉张三,依据法律规定,从“提存”之日起,就算张三已经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这钱啊,就算是已经到李四的账上了。(本案例源自:法制网)
③ 张三向李四借钱(利息并不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期张三向李四清偿债务和利息。但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张三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每天应还款数额的5%计算违约金。”张三对自己还款能力很有信心,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却找不着李四了。张三急得象热锅上的煎饼……不是……象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了两天也没能还得了钱。过了几天,李四带着几个“道上的”朋友出现了:你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及时还款,现在我们来计算“违约金”吧……(许多“高利贷”就是用这样的套路把借钱的人套死的)。
张三小胖友,如果这时你象第一个例子中的张三一样英明神武,你不慌不忙地拿出一份提存公证书,微笑着(一定要最大程度地显露出自己的和蔼,反正是在装X)对李四说:我就知道你们会玩这一手,我已经在借款到期日前把全部款项都交到公证处了,根据法律,公证处收到钱的那一天就算我已经还清了…(本案例源自:法制网)
④ 张三通过中介李四订购画家王五的美术作品,李四因为王五作品一向价格不菲,所以对张三的付款能力有怀疑。张三看出了李四的不信任,虽觉得自己的心灵似乎受到一万点的暴击,但基于对李四作品的喜爱,主动提出:你对我有没有钱没信心,我对你能不能获得王五的作品有怀疑。我现在把钱交给公证处(提存),你拿着王五的作品直接到公证处取钱。李四对张三的意见欣然接受……最后,李四拿到了钱,张三得到了大师的作品……
肿么样?小鬼?现在明白什么是“提存”了吧。啊…………别扔砖头了,我好好说话还不行吗?大侠,小的刚刚向您介绍了什么是“提存”,您下回遇着事是不是会想着主动到公证处办“提存”了?真想?但你再想也不一定真能办成。啊……轻点轻点大侠,小的一定把知道的全告诉你,办提存公证是有前提的。(本案例源自:法制网)
那么,有没有详细的规定说明哪些情形下适合办理提存公证呢?答案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与提存有关的情形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