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巧用民法典,解耄耋夫妻后顾之忧

时间:2021-11-29 17:17:34  来源:东阳市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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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妻愁容满面的来到东阳市公证处,焦急地询问如何办理遗嘱公证。经公证人员了解,原来这对耄耋老人婚后有一子一女,考虑到年事已高,他们打算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去世后将名下的一处私房留给儿子继承,但又担心离婚的女儿今后无房可住,于是求助于公证处。在了解二位老人的家庭情况和担忧后,公证人员耐心地向二位老人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在公证遗嘱中增加为其女儿保留居住权的条款,一方面将房产遗留给儿子继承符合农村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又解决了离婚女儿的居住问题。很快,这对老夫妻拿到了份量满满的公证书,露出了笑容,开心地说:“这下我们没有后顾之忧了,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居住权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方式获得。根据上述案例情况,如果二位老人想要在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儿子继承,又想让女儿在房子里安心居住,他们只需要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将房子由儿子继承,并为女儿设置法定的居住权,这个居住权的期限可以具体为几年,也可以是直到居住权人去世为止。这样一来,二位老人去世后,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便能依据遗嘱安心踏实地在房子内一直居住生活。老人的儿子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让大家真正做到“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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