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南京A公司为宣传产品,提高某平台店铺关注度,计划推出在购物节“双十一”当天在其店铺消费的用户均可参与报名抽取某品牌手机和某品牌蛋糕券300元的活动。为保证抽奖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A公司来到南京公证处,邀请公证处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员详细审查了A公司的活动规则,提出活动中需使用的电脑设备和抽奖软件必须由南京公证处提供,向公司人员解释:公证处会事先会将电脑进行清洁性处理,且使用的抽奖软件是经江苏省软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A公司表示认同并且全力配合工作。
11月12日上午,A公司将整理出的消费者名册提交南京公证处核验,随后将核验过的消费者名册在品牌的微信公众号以及某平台店铺首页进行公示。11月13日下午,公证人员在A公司店铺的某平台直播间进行抽奖公证,直播间在线人数剧增,“锦鲤附体”在评论区刷屏。通过本次摇号公证,摇号结果排名在前5位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某品牌新型号手机一部,排名在第6至200位的消费者均可获得价值300元的蛋糕券,中奖名单在品牌的微信公众号以及某平台店铺首页公示。
公证员提醒
为推销商品、吸引消费者,多数商家热衷于举办抽奖促销活动,尤其到了购物节,其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线下抽奖活动又蔓延到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是聊天群形式在网上进行抽奖活动。抽奖促销活动良莠不齐,一旦搞砸,商家失信失德,消费者唯余失望,更有甚者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遵从国家规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信息必须明确,不得影响兑奖;不能存在欺骗方式;抽奖式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公证机构参与抽奖活动,既可以为商家规避抽奖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又可以协助商家顺利开展抽奖活动,保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当然,有了公证机构的加持,更是增加了抽奖活动的影响力,扩大活动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抽奖活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