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我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与购房者张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已于2018年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张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时隔多年,甲公司仍旧未顺利收回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来到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寻求公证员的帮助。
本案要点
#1、判决生效多年为何无法收回,有无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房屋目前有无人实际居住。
#3、甲公司是否有张某的联系方式。
#4、甲公司目前的主要诉求是什么。
甲公司称,案涉房屋多年来由于张某另外的经济纠纷导致被我市多家法院查封,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甲公司一直在向各个法院提执行异议。目前,由于2018年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了房屋归甲公司,所以其他法院原来的预查封措施现在应当解除,目前各家法院均出具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只是由于张某下落不明,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裁定的方式,目前公告期未届满。
该房屋已经多年没有人居住的痕迹,物业费也拖欠多年。甲公司有张某电话,但是张某外债众多,现在对于陌生号码都不接听。
甲公司的诉求就是依据判决收回房屋另行出售。
公证方案
#第一步,给张某预留合理腾退时间并进行腾退通知的送达,到房屋现场张贴《腾退通知》以及给张某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告知并进行公证保全;
#第二步,腾退期限届满若张某不配合自行腾退,在通知街办、派出所的前提下,进行屋内遗留物品现状的查看和清点造册工作,更换房门钥匙。由公证处进行屋内现状和物品清点的保全;
#第三步,在中止执行裁定公告期满后,甲公司另寻合适保管场所,将屋内物品全部搬离并封存,由公证处进行保全。
此案中,公证的介入是充分考虑了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查封已经解除且在法律上没有其他风险的逐步推进的稳妥方案,最终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多年的收回房屋难题。
公证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固定证据、预防纠纷,通过设计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全方案,通过各个环节公证的有效参与,甲公司有理有据地一步一步实现了房屋所有权人依据生效判决收回房屋的目的,同时屋内遗留物品的得到了妥善保管和转移,也保证了第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