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新规与“五保”老人的遗产

时间:2021-12-24 13:47:19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2021年5月,毛先生来到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咨询其叔父存款继承问题。毛先生称其叔父毛大爷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已于2021年3月去世。毛大爷去世前生活主要由毛先生照顾,去世后也是由毛先生安葬。现在毛大爷在四川农村信用社遗留有存款五万余元。毛先生曾经了解到《继承法》规定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确认分得遗产的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获悉此案后与毛先生进行了仔细沟通,并对村委会、村民实地走访核实,理清了如下事实:

1、毛大爷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毛先生父亲)均先于其去世;

2、毛大爷的兄弟只有一个独生子即毛先生;

3、毛大爷系村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每月由民政部门向其拨付供养资金。日常生活由毛先生负责照顾,生病入院也是由毛先生护理;

4、毛大爷生前没有遗嘱,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供养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毛大爷去世后其财产由村委会获得,但该协议由于毛大爷不会写字,由社长代签。

5、经与村委会沟通确认,村委会不主张《供养服务协议》的有效性,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对毛先生继承毛大爷的财产无异议。

在落实上述事实后,公证员并没有按照毛先生主张的“以其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确认毛大爷的遗产归其所有”,而是直接以毛先生作为唯一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毛先生凭借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顺利的取出了毛大爷在信用社的存款。

公证员说

“五保户”的财产继承公证在公证实务中通常都比较棘手。主要原因在于尽管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对“五保户”的确认(核销)、供养方式、供养资金的支付、丧葬事宜的处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发放、供养服务协议的签订、丧葬事宜的办理等方面都非常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五保户”去世后遗产分配的不确定性。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毛大爷与村委会签订的《供养服务协议》是否有效,若有效只能按照供养协议的约定来分配遗产。在确认该协议无效(经村委会的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民法典》生效前,毛先生若想取得毛大爷的遗产,只能通过《继承法关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而分得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请求分得遗产。

在《民法典》生效以后,根据《民法典》新增的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毛先生直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就可以继承毛大爷的遗产。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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