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在子女的陪伴下,来到缙云县公证处咨询赠与合同公证。原来,王老太的丈夫在去年去世,两人曾在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买有股份,现账户里留有几千股的股金。王老太平时与大儿子共同居住时间较多,且大儿子在几个子女中生活比较困难,于是王老太便想把股金全部赠与给大儿子,这一直是她的心愿。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向王老太及其家属解释,在双方都同意且真实的情况下,王老太可以与大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属于自己的股金份额赠与大儿子。由于股份是王老太与老伴生前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老伴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按份继承,即另外的几个子女也享有股金份额。知道到母亲一直想把股份赠与大哥,其他的几个子女都表示要主动放弃自己的份额,这样既能完成母亲的心愿,也能让大哥的生活过得更好一些。经过与王老太及其他子女充分沟通后,公证人员为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拿到公证书后的王老太喜笑颜开,一直向工作人员表达感谢,感叹自己终于完成了一个心愿!
赠与合同公证小知识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