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下落不明,保管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时间:2020-11-19 14:42:31  来源:  点击:0

【当事人事件】

       某酒店向公证员求助,一名外地来成都的住店客人在退房时将几件行李寄存在服务台,并声明内有贵重物品,支付了高价寄存费用,说晚饭后回来取。但该客人一去不返,手机也联系不上,几天后,酒店担心物品损坏或遗失,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申请后,来到该酒店,对提存物品进行了清点检查,并贴上封条,提存到公证处,为该酒店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专业解读】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提存,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履行债务给付的方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由债权人承担。

       目前的提存单位之一是公证处,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提存作为公证事务之一,有提存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草拟、审核,有公证人员的梳理条理的法律关系、真实意思表示,有专门的提存账户,公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提存机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在本案例中,客人与酒店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仍然未提取寄存物,酒店多方联系仍然找不到人,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为了寄存物的安全,酒店是可以申请提存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