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去年9月,张老板的公司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我们公司生产制作并销售了名为“XXXX装置”的产品,A公司找到我们称他们是实用新型专利“XXXX装置”的专利权人,表示我们公司生产制作并销售这个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是其实在A公司取得专利权之前我们就一直在销售自己研发的“XXXX装置”,只是当时未及时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我公司要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权。”
公证员:“有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你们在A公司取得专利权之前就一直在生产制作并销售自己研发的‘XXXX装置’?”
张老板:“我们可以联系到在A公司取得专利权前就在我们这购买过‘XXXX装置’的公司,他们公司的管理人员小李清楚这次采购的基本情况并且愿意作证。只是小李工作繁忙,不方便到现场作证,所以我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希望公证员能够和我们一起到小李公司进行现场取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会同张老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小李公司找到他。公证员对小李就此次作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告知其书写证人证言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证人的权利义务。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小李在其公司办公室亲自书写了一份《证人证言》。公证员对该地点以及小李书写《证人证言》的过程和书写完的《证人证言》进行了拍照摄像。其后,公证员将《证人证言》原件带回公证处,高效地出具了公证书。
专业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强调以证据说话。证据如何调取、固定、保存,对事件本身有重要影响。保全证据公证以其中立的证明立场、周密的证明程序、客观的证词表达、法定的证据效力,将证据客观、公正、及时地保全下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还原事实,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0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的保全;(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