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期,当事人路女士来到我处,向公证人员表示感谢。据路女士说,去年她曾来我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为她和孩子保留住了一套房产,也保障了她们母子今后的生活。
路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近年来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路女士既想离婚又舍不得孩子,同时又担心丈夫张先生把唯一供家人遮风挡雨的住房卖掉。为了今后生活的保障,路女士和丈夫张先生来到我公证处,在我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他们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约定为路女士个人所有。公证书出具一年后,张先生因意外死亡。在丈夫死亡后,路女士和孩子多次因债务问题以被告身份上了法庭。原来张先生生前借用多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金额多达三十万元。现张先生已经死亡,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以张先生生前与路女士夫妻共有的房产中属于张先生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路女士向法院出示了与张先生在我公证处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因路女士与张先生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了该房产归路女士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债权人所提出的有关以房产中属于张先生的份额偿还债务的主张,最终依法决判决以张先生生前的个人财产偿还欠款。
说到这里路女士心有余悸,并无限感慨的说,幸好有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这套房子才得以保留,也同时给予了她们母子生存的信心和保障。
法律定义:
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