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女儿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2-01-26 09:13:07  来源:网络  点击:0次

司法培训咨询网:而自离婚至今,经济条件优越的李某一直抚养着小娜,而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抚养费用。张某经常探望小娜,父女感情也相当不错。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其与小娜系非亲子关系。事情缘起自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症。从而,其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李某对于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不能够确定。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对此,小娜却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而不能容受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交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推定确认其与小娜不存在亲子关系。

【判决】本案中,小娜出生时间是2010年9月,张某主张自己无生育能力所依据的证据却是上海某三甲医院于2019年7月作出的体检报告。时间前后相距近10年,故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于2009年左右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张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首先提供必要证据,但张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娜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有关的诉讼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对于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仅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有规定。该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一条第一款所涉及的是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第二款所涉及的是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一般以亲子鉴定的结论作为认定的依据。但做亲子鉴定采集材料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一方不配合,法院是无法强制其必须做,但一方拒绝鉴定的话,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今天的案例比较特殊,男女双方都同意做,但是孩子不同意做。考虑孩子已经超过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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