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简史 从古代到现代公证

时间:2022-01-27 09:28:33  来源:北京法院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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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由来已久,最早依附于司法而存在。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转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成为诺达里,含有书写人的意思。

罗马共和国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文书拟定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

他们给予当事人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

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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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5世纪,公证有了自己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构,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对市民社会中的民事关系的证明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叶,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随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际也都相继实行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是从私证逐步演变而来的。远在古代,民间买卖土地或房屋、收养子女、继承遗产、设立遗嘱、分家以及借贷等,就有在达成协议后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戚邻里到场见证并在字据上签字画押的做法,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中人的见证活动即为私证。

私证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相当普及,直至今日仍然在民间盛行。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出现在民国时期,1935年民国政府以司法院的名义颁布《公证暂行规则》,这可以说是现代意义上中国公证制度的起点。

19824月,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2005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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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有:

1)公司章程、合同、招标投标、拍卖——关系到企业的创立、转让和资产的流转;

2)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关系到个人身份的各项证明;

3)公民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约文书: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继承、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财产分割——以确保婚姻的真实、合法和公民财产分割中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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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继续深入发展,对于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