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监护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案例
陈某与其朋友来到公证处,陈某称其想把其侄子户口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他们来公证处公证。
经了解,陈某弟弟刚过世,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因孩子父母早年离婚,孩子母亲改嫁他人,多年未曾联系,现孩子没人抚养,陈某想抚养孩子,其居住在永安,需要把孩子户口迁至永安,孩子才能在那儿上学,因陈某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派出所要求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除了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定情形外,父母不能放弃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所以,从最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可以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联系上孩子的母亲,由孩子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孩子的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及其配偶朱某。
随后,陈某联系上了孩子的母亲吕某,陈某及其配偶、吕某及孩子一同来到本处,经询问,孩子愿意由大伯陈某抚养,跟随他至永安生活学习,陈某的配偶也愿意与陈某一同抚养教育孩子,孩子的母亲吕某也同意将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夫妇,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吕某与陈某夫妇达成了《委托监护协议书》,吕某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法定监护权委托给陈某夫妇,陈某夫妇自愿接受委托,负责对孩子的监护、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在了解到陈某夫妇具备抚养监护的能力和确实想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的意愿后,公证处很快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孩子的迁户难题迎刃而解,解决了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同时在此次的会面中,也增加了孩子与母亲的感情。
监护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被监护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5、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权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