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案情简介】
忧先生十几年前与某国营单位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该单位近2000平米的场地用于经营使用,当时约定租金为每年2600元。虽然上述单位几经改制,并于2018年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但是忧先生还是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上述单位原负责人支付租金。谁知自2021年以来,该负责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租金,有意增加原约定的租金,忧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忧先生认为十几年前约定的租金2600元在现在看来确实微不足道,但就当时的租赁条件和市场环境来说,租金均在2000元左右,合理合规,即使现在要涨租金,那应该和谁去协商,原租赁单位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变更后的主体也联系不上,而且原负责人有意拒收。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不按期支付租金将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可能据此解除合同,在租赁的十几年里,他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心经营的这片场地也初见成效,如果就此解约,将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为此很是苦恼。于是,忧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兰州飞天公证处。
【办理经过】
公证员听闻后告知忧先生,目前的困境只要办理提存公证就可轻松化解,而且公证处绝不会像忧先生担心的那样,以标的额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受理业务,不管提存额是上百万还是几百块,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都会受理,同时告知了提存公证的条件,以及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于当天为其办理提存公证。拿到公证书的忧先生如释重负,称这下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搞事业了。
按照提存公证相关规定,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应该以公告形式通知。因为原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忧先生无法提供具体的位置和联系方式,最后选择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而且他本人也有原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也以发短信的形式告知对方已经办理了提存公证。
法律依据
1、提存定义: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将提存标的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2、提存分类: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担保提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二):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5、《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