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普法宣传】证据保全公证推进企业工程有序进行

时间:2022-03-17 14:22:31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A某实验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工程局)签订了全包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A公司的全部生产工程项目整体承包给B工程公司承建,并约定了最后工程验收时间。在履约过程中,因建筑材料大幅上涨,B工程公司按原合同金额继续履约就会亏损,双方协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陷入僵局,B公司就单方面停工了,A公司因耽误工期,损失不断增加,最后找到了公证处......

公证过程

1、A公司为主体,申请对A公司向B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函,告知B公司限期前来交接、并共同对工程现状进行结算,到期未前来交接结算就按A公司邀请的评估鉴定为准结算。

2、到期后B公司仍未前往结算,公证处根据A公司申请,与A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一同前往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首先对现场评估人员的资质与身份进行审查,然后对进入工程现场的申请人的代理人、工程监理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并逐一进行人脸识别。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工程监理人员及评估人员根据施工图纸逐一进行拍摄,并现场形成记录。鉴于工程施工现状的专业性比较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现场工作人员对公证人员拍摄照片进行核对并标注上具体的位置,这样更好的还原现场并保证了现状的客观性,随后为其出具了证据保全的公证书。

3、工程现状固定后,A公司随后将证据保全事实函告B公司并对邮寄送达申请公证

4、最后,A公司函告B公司解除合同,并对邮寄送达函告申请公证。A公司办理完以上公证后,工程又开始了施工。

公证员说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A公司基于止损和证据可能灭失的风险,对工程现状申请保全,既保护了自身利益又避免更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其他的证据。因此,在保全证据工作中,公证人员不仅仅是一个客观记录者的角色,而且还担负着保全方案规划者的角色。公证人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可行的保全方案建议从而确保保全证据公证书能够满足诉讼法、证据法、公证法的要求和当事人的需求。在设计保全方案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是要考量保全成本、满足法院审判要求、可行性三大因素。在保全方案的实行中,要随机应变,若遇特殊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灵活地进行保全。

法条引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四、《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一条:“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保全。

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的,公证人员应当审查专业人员的身份和相应的资格,告知其操作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并对保全过程予以证明。

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照相、录像、录音、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应当由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或者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

当事人申请以下列视听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以照相、录像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营业场所)对财产、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

(二)以录像、录音方式对其与他人的谈话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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