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 邓某是一个盲人,经营一家盲人按摩店,因店面重装资金不足,他需在某银行开立信用卡用于资金周转,同时开立一张借记卡便于还款。但是在开立借记卡时,银行要求他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由于邓某视力完全丧失,不能像普通人一样阅读书写,银行建议他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无奈之下,邓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一起来到了兰州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相关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员认为邓某虽然是盲人,但思维清楚、表达流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申办委托公证的要求。
为了确保公证书可以顺利使用、避免当事人反复奔波,公证员第一时间主动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就委托书的内容和权限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为当事人起草了委托书文本。因邓某无法阅读书写,且办理委托公证需要阅读和签署多份文件,公证员便将申请表、告知书、询问笔录和委托书等公证文件都逐字逐句读给邓某听,并且详细阐述了委托公证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邓某确认上述内容无误后,公证员引导邓某在所有文件上捺指印。同时,公证员将询问过程录像存档公证处。考虑到邓某是残疾人,公证费按规定予以减收。拿到公证书后,邓某和其父亲连声感谢公证员热情服务。
近两年,兰州公证处提出十大便民措施中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通“绿色通道”,让其在公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享受到更为简洁、高效、便民的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