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由于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程度逐年增强,各类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急速发展背后的自身资金短缺造成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民办学校扩建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成为摆在民办学校面前的一道鸿沟,鉴于民办学校公益性事业的性质,不能将校舍、体育馆等以办学为用途的教育设施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在实践中以民办学校的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取得贷款成为一种新类型抵押贷款方式。
公证案例六安当地的一所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来到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咨询收费权质押的可行性,因其学校长期发展的需要扩建新的校舍,而自有资金不足而急需向银行或民间资本市场融资,学校的固定资产集中在校舍和体育馆,法律却明确规定此类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借款,想借款苦于没有可供抵押的财产,遂想到用每年秋季开学的收费权进行担保借款。
公证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可以质押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帮助这位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联系了当地的一家商业银行,双方一拍即合,在公证处的牵线下办理了《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赋强公证后,学校如愿拿到了校舍建设急需的资金,这位忧心忡忡的校长也露出了舒心的笑容。
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收费权质押的概念分析,其设立是基于法律、行政部门的许可,收费权利主体被特定化,由此决定了收费权不能被随意让渡或质押。
一般认为,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可出质,必须看它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是财产性,即具有经济价值,可用货币来估价。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人格权、亲属权等权利则不能质押。
二是适于设质,如果权利不适于设质,则不能成为质押关系的标的。如土地使用权,尽管也是一种财产权,但不适于设质,故只能成为抵押关系的标的。换言之,如果一项权利已被确定为可抵押的财产,则该权利不适于设质。
三是可转让性,即该权利按照规定可以让与,从而实现其价值,以使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民办学校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的前提条件
(一)收费权需依法设立,民办学校的收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程序,以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的形式,证明其权利的合法存在。
(二)收费权要具有可转让性,对于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其质权。一是按约定划转借款人基于质押的收费权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二是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出质的收费权严格限制于设立的收费范围内,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应严格限制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的范围内。
(四)出质主体资格和借款目的应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