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仅由造价员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应否被法院作为定案证据

时间:2022-03-25 15:11:19  来源: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在建设工程诉讼案中,我们很少见到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全部安排仅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鉴定人(编制人、审核人),而没有安排至少一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鉴定人。那么仅由造价员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应否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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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78月,发包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寿堂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施工承包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实际施工人张森起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古建公司返还超额收取的工程款、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等。古建公司其后提出反诉。

二、在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君寿堂公司的申请,分别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部分工程做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造价公司)对本案已完工程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其后,信远造价公司对本案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陕信﹝2018﹞造鉴字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鉴定参与人为黄鹏、胡晓妮、王珂。其中黄鹏、胡晓妮为鉴定人,均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王珂系辅助工作人员。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君寿堂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该鉴定意见应否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审查,均认为君寿堂公司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四、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黄鹏、胡晓妮为本案鉴定人,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具有鉴定资格,王珂系辅助工作人员,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和资格,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遂于20217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君寿堂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情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信远造价公司对本案已完工程造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两名造价员以鉴定人身份作出,该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应否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吴刚律师认为:仅从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鉴定资格这一要素来审查,本案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应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主要分析如下。

根据上述案情简介可知,信远造价公司安排作出本案鉴定意见的2名鉴定人是黄鹏、胡晓妮,他们仅取得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没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那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见本文“法条链接”),仅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法定职权单独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造价员不具备该项法定职权,因此其无权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身份作出鉴定意见,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应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