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我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来到公证处,向值班公证员讲述了其烦心遭遇:贸易公司于2018年起租用了市民周某一处房产用于公司经营,双方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贸易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周某支付租金。然而,2021年约定的租金交付时间到来之际,刘某打电话联系周某交租金,周某先是称自己忙,不着急;后又称自己去了外地,等回胶州再说;后面刘某再联系,周某的手机直接打不通了。刘某担心这样持续下去可能造成自己违约,对方不但可以据此解除租赁合同,影响公司经营,自己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带着这个困惑,在律师的建议下,他来到公证处需求帮助。
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反映的情况,公证员告知刘某,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义务之一,鉴于刘某履行支付租金而不能的情况,可以通过提存方式解决。公证员给出了如下建议:首先,贸易公司向周某邮寄送达通知书,请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收取租金或提供接受租金的有效方式,并告知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履约困难的,将会把租金提存到公证机构。同时,为保留好证据,可以就邮寄送达通知书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其次,如周某仍然不提供收款途径、拒收租金,贸易公司可以依法办理提存。
公证员还提醒贸易公司,提存成立后虽然承租人即可被视为已经交付租金,但还应当注意其仍然负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以便出租人可以获知领取提存物(租金)的途径。同时,根据《提存公证规则》,公证处也以书面方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本案中周某)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障提存受领人的合法权益。
贸易公司最终选择了公证方式来解决问题,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邮寄送达通知书的保全证据公证和提存公证。周某在收到公证处发出的书面领取通知后不久也到公证处领取了贸易公司提存的租金。提存公证,圆满帮助贸易公司化解了违约风险。
公证员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出租方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如:租赁房屋面临拆迁,为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承租方经营收益较好,出租方妄图涨价等等,出租方通过拒收承租方租金的方式,造成承租方迟延交付租金的事实发生,并以承租方违约为借口解除合同,达到非法目的。签订租赁合同之初办理公证,公证处可以帮承租人科学设计租金支付方式,避免该类违约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提存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571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公证法》第12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