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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则需要通过办理公证提存的方式履行对应义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实际履行仲裁裁决。
案例
买卖双方基于房产交易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售价款220万,付款结清及办理转名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卖家认为合同只约定出售价款,未确定相关交易税费承担问题,主张由买家负担全部应缴税费;而买家则认为虽然合同未确定相关交易税费承担问题,但买卖双方各自应缴税费可以遵照有关交易税费的规定和惯例确定,不同意负担全部应缴税费,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并依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经仲裁程序作出裁决,买卖双方遵照不动产交易税费的规定,各自按出售价款的对应比例缴纳税费;鉴于买方已先行垫付全部应缴税款,确认买方在向卖方支付购房余款时扣除卖方的应缴税款。仲裁裁决生效之后,买家多次联系卖家收取上述款项并办理后续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卖家一直不予配合。由此,买家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受理买家的申请,但也要求买家实际履行裁决确定的向卖方支付购房余款的义务。无奈之下,买家经指引求助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将上述款项提存于公证处;公证处在向卖家发函告知相关提存款领取事宜的同时出具了提存证书。最终,买家凭借仲裁裁决书和公证提存证书,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解析
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由此,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生效仲裁裁决书也是实现仲裁裁决的有效途径。
对于裁决书明确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但非因其主观因素造成的履行障碍时,又应如何救济?对此,公证提存提供了有效的“解题思路”,其所依据见于《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与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之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即可视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裁决书或判决书指定义务。
我国《公证法》第12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那么法律规定的提存标的物类型又有哪些?对此,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有鉴于此,实务中办理公证提存的大多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规范索引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1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04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05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作者:南方公证处 曾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