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张某买了李某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知办结过户手续至少需要20天,为此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某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购房款交付给李某,房产无法过户怎么办?李某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双方约定:“买方先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买方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并领取房屋钥匙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通过提存公证,买卖双方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买方张某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卖方李某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某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将房款交给公证处保管,待顺利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才可取走房款,否则,买方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案例点评: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款交付的约定办理提存公证,卖方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并在买方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方也只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提存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