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自己选育的植物新品种受到他人的侵权,该怎么办?
想搜集侵权证据,又担心自己取证的过程不被法院认可,该如何是好?
广东省某农科院水稻研究所(“权利人”)选育出一种产量高、农艺性状佳、米质优的水稻品种,并经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因受市场欢迎度较高,一些不良主体便采取“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打着权利人的品种名号,兜售与实际产品严重不符的水稻品种,导致权利人的品种信用受到严重威胁,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向仙桃市公证处申请对取证的过程予以证明。
公证处对权利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1日指派两名公证员与权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某农资经营店,在两名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由权利人的工作人员在店内购买可能涉嫌侵权的水稻品种,以保全实物证据,整个购物过程均由公证员予以见证,产品原件经公证员封存、拍照后交由权利人予以保管。
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购物过程作客观、如实、全面的记录,申请人的购物取证过程因有公证员的辅助参与,加强了证据的公信力,公证书作为证据材料递交至法院后,被有效采纳。
公证员在此次公证事项办理时,以中立者身份参与到申请人取证的过程当中,对申请人的整个购物过程出具公证书进行证据保全,较好的发挥了公证所具有的证明、监督功能,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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