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以案普法】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时间:2020-12-10 14:50:05  来源:  点击:0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予以保全的活动。

【案例一】

2020年11月,李大福打电话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办理证人证言公证。国力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后得知:2011—2019年间,李大福在一家公司工作,王铁牛和李小帅是该公司的股东,三人都是好朋友,王铁牛和李小帅因公司分红产生异议而诉至法院,需李大福出庭作证。

但王铁牛和李小帅都是自己的好朋友,证言无论怎样都会利一方损一方,李大福不好当场面对两个好朋友,加之,李大福又生病住院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以便在不能出庭作证的前提下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证据的合法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经公证员调查核实和审查李大福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向李大福解释了办理证人证言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后,公证人员来到李大福所在的医院,李大福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证人证言,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固定和保存证据,及时为申请人李大福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二】

2020年6月,汪大姐来到国力公证处咨询公证员,问16周岁的儿子能否作为证人作证?如果可以,公证手续应如何办理?

汪大姐与丈夫郎四常年分居,分居期间郎四不仅对汪大姐和他们的未成年儿子朵朵不闻不问,还与其他女人有染。2020年5月,汪大姐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想其中又牵扯出郎四与他人的借贷纠纷案。汪大姐觉得非常冤,郎四向他人借款的事她根本不知情,而且借来的钱她和儿子也未用过。汪大姐和郎四近几年的生活状况是关键性证据,关系着能否顺利离婚以及债务承担的多寡,而最了解他们夫妻生活状况的就是儿子朵朵。

对此,公证人员作出如下解释: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以上规定,两大诉讼法中均没有规定证人的最低年龄限制,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证人。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能否作证,关键要看他(她)是对什么事项作证、对于作证的事项能否理解和能否正确表达,民事案件同时还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听了公证人员的解释后,没过多久,汪大姐便带着儿子来到国力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证人证言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二条

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证人员可以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

公证人员在证人作出证言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并将告知内容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和所保全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

申请保全若干证人的证言,公证机构应当分别办理。

保全危重病人的证言,应当由医疗机构证明其精神状况并可以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

保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应当审查其年龄、智力或者保全时的精神状况,并有其监护人在场,监护人应当在询问笔录和所保全的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

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书中可以载明:“本公证书仅证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XXX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保全当事人陈述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