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借贷还是投资?关键看合同是否约定固定本息】

时间:2020-12-10 15:03:58  来源:  点击:0

【裁判要义】

是借贷还是投资关系?关键需判定合同的性质,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本金和固定利息。如果合同对本息作出明确规定,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

【案情概要】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资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投资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陈某并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投资中心、甲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案件定性是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资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临沧市沧江公证处运用“提存+资金监管”成功化解劳资纠纷

-涉外法律-典型案例丨高效化解涉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证-【法治建设】提存公证搭桥梁,化解纠纷显作用

-公证-【方圆·风采】企业公证加急办,保障员工及家属公证法律需求

-公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赋强公证” 5000万元“债转股”促企业焕发生机

-公证-已退赔120万!“法院+公证+银行”机制高效办理!

-涉外法律-「法治日报」多元解决涉外纠纷 绘就海上好“枫”景

-公证-临沧市沧江公证处运用“提存+资金监管”成功化解劳资纠纷

-公证-【双向赋能 融合共进】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与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召开“律师+公证”合作共建座谈会

-涉外法律-追债300万元律师代理费,济南法院“跨国连线”解决纷争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