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阮某根名下有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阮某根与妻子毛某香商议,决定将其中部分股份赠与给女儿阮某芳。
虽然阮某芳是阮某根、毛某香夫妇的亲生女儿,但该夫妻另有其他子女,且该夫妻年势已高,想尽快将股份转给女儿阮某芳,以了其心愿,但因按该公司章程,股份过户需股东会通过,但该公司又不能为这对夫妇专门开一次股东会,于是申请对该股份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这就解决了当事人后顾之忧,消除了该赠与因赠与人受某些干扰在过户前被撤销的风险。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赋予了受赠人依公证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使赠与更可靠。
由于股份登记于阮某根、毛某香夫妇的一方名下,到底是阮某根作为赠与人、毛某香作为利害关系人,还是阮某根、毛某香作为共同赠与人,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涉及共同赠与和征得一方同意的股权赠与的区别,涉及赠与的是阮某根个人份额财产赠与还是共同财产赠与问题,还涉及股份实名制、处份权、过户登记等系列问题。
最后,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见,按共同赠与签订合同。
上述赠与经该公司董事会审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告知,对赠与人意愿的真实性、赠与原因、赠与后赠与人可能出现的状况、对受赠人有无约定的义务、近亲属的意见情况、有无逃避债务、有无侵害第三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审查,依公证程序给予出证,得到了当事人和公司的好评。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浙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甲方):
阮某根,男,一九三六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X镇X村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毛某香,女,一九三五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X镇X村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赠人(乙方):
阮某芳,女,一九六五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X镇X村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XX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赠与合同》涉及阮某根在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N股的股份(股权占比 N%)。甲方自愿将上述股权无偿赠与给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股权赠与。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阮某根、毛某香与乙方阮素某芳于二○二一年一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