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白云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据了解,王某甲购买王某位于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与王某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甲支付定金并将首期款存入贵阳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后,王某在该房屋中服毒死亡。王某经历两次婚姻且均已离婚,现王某的继承人有母亲朱某某和儿子吕某某、胡某某,但三人均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
为了确保王某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王某甲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王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即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将三名法定继承人列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与本案申请人王某甲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王某甲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王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经法院调查,案涉房屋所在地系王某生前经常居所,故判决指定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等内容,填补了“人死财在债消”的空白,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预期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