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公证书,有了它作保障,我再也不怕王某不按时将钱给我了。”
高某从公证人员手中接过公证书连声谢道。这是2021年2月22日发生在宿迁市宿豫区非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分中心的一幕。
王某于2021年1月18日向高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于1月26日付清其工资款41930元,后王某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高某遂诉至法院。
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负责此案的调解员立刻联系二人到宿豫区人民法院商议调解事宜。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当天支付了高某1320元,尚欠4061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王某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
同时,本着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原则,在积极探索公证参与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基础上,调解员建议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进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驻分中心公证员在仔细审核协议内容并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该协议现场进行了公证。
赋强公证,全称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公证员对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赋强公证,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协议纠纷的发生,提高协议履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XX)宿豫证经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依法签订上述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本公证员要求双方共同审议上述协议,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被告方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双方最终协商议定了前面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双方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并就逾期付款时,本处应原告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查内容和方式达成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高某与王某于2021年2月20日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自愿签署了前面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