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当事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活动。继承权公证包括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公证业务,继承权公证的核心在于它对继承人继承权的证明效力。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力是法律推定的,如果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提出反证,那么继承权公证就可能存在差错,可能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需要建立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救济体系,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公证制度发挥有效的社会作用。继承权公证由于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多且较为复杂,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救济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继承权公证法律救济的途径
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救济是公证法律救济的一个具体内容,对于继承权公证纠纷的救济同样可以适用一般公证救济的几种途径,包括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向公证机构所属的公证协会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不同情况,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保护自身的权益,结合上文对继承权公证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继承权公证法律救济分为两类:
(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不存在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公证,但是,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公证书的内容与真实的情况存在出入,例如,公证书文字错误、遗漏了遗产或继承人,这些都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如果对遗产范围或者继承人相互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错误,则往往会导致继承法律关系整体上的错误而无法进行局部修正。对于这些差错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向原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要求通过补正、撤销、重新出具公证书等方式进行救济。对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证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认继承权,存在损失的,也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
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存在纠纷的,公证机构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机构并非民事纠纷的裁判机关,无法对存在争议的继承法律关系进行判定。对于在公证的过程中出现的继承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办理公证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公证完成后出现的继承纠纷,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修改或撤销已经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的,若公证书并不存在问题,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公证申请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继承权公证救济的意义在于保护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证公民财产的合法传接。因此,在具体的公证救济中应当明确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审查标准。但是,对公证机构来说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公证程序规则》仅以“公证机构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査”作出了笼统的规定,且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规则可以遵循,实践中对于公证的审查方式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审查标准是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说法不一,致使错假证时有发生,并无法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同时造成了处理采信不实证据问题的客观随意性,使公证员陷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公正处境。在继承权公证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继承人的资料并不齐全,一些继承人甚至不了解还有其他继承人的存在,这种情况也使得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存在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