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涉台公证事项如下: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委托公证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公证;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缴纳保险费或医药费公证;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权利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财产权,以及企业的资格、资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等;
6.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
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所以当事人在大陆地区制作的文书,为了辨明真伪,台湾地区要求必须先在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据以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