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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龙司法所应冠英村法治带头人张成龙之邀,聚司法、律师、公证之力,成功调解一起村民遗产继承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 (以下矛盾调解当事人均为化名)
欧阳义与上官婉生前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08年与2017年先后过世,育有二子五女(均健在):上官一(大女儿)、上官二(二女儿)、上官三(大儿子)、上官四(三女儿)、上官五(四女儿)、上官六(五女儿)、上官七(小儿子)。
大儿子上官三因与父亲长期意见不合,导致其与其他家庭成员矛盾频出。1990年,父亲欧阳义手书“断绝父子关系”证明,父母、上官三夫妻均签字同意。2008年,欧阳义去世。2011年,母亲上官婉立自书遗嘱,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指定小儿子上官七继承。2017年,上官婉去世,大儿子上官三与四女儿上官五不认可遗嘱,财产的继承手续一拖再拖。
直到2021年末,冠英村因重点工程拆迁,村集体收入增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每位股民发放5000元分红,涉及欧阳义遗产的股权分红因老人去世,银行卡已注销,无法发放,村法治带头人、总支书记张成龙请来七姐弟,协商股权分红事宜,这才引出了一场继承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
01 理清关系,40年积怨“吵”出来
接到调解任务后,司法助理员吴锴7次下到村里,与总支书记张成龙一同组织7姐弟会面,往往当天的调解就是双方互撕、对骂,但最终理清了复杂的人物关系,也通过官方的“吵架渠道”让加起来超过500岁的老人们能够将心中怨气以吵架的形式宣泄出来。
七姐弟的爷爷上官龙在世时定居上海,育有一子两女,长子上官义作为知青定居云龙镇冠英村。上官三从小由爷爷在上海养大,因上海宁波两地相隔,孙子代替父亲为爷爷养老送终,爷爷的葬礼父亲也没有出现,为日后的父子矛盾埋下祸根,父子矛盾频出,以致有了前文提到的“断绝父子关系”的证明。
以上官一(长女)为首的五姐弟组成“小儿子联盟”(上官一、上官二、上官四、上官六、上官七),认为上官三从小被父亲送去爷爷处,享受“锦衣玉食”的生活,接受村里人不能企及的高等教育,并以父亲的“断绝父子关系”证明和母亲的自书遗嘱,力挺小弟上官七继承全部遗产。
长子上官三与四女上官五组成“大儿子联盟”,但各有心思。上官三家境殷实,只为解多年与父母姐弟不睦的心中怒气,并不为财。上官五身体孱弱,家境困难,以父亲没有立遗嘱为由,主张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利。
02算清明细,父母遗产“列”清楚
司法所长林炯为双方当事人算感情账,7姐弟闹到如此,去世的爷爷与父亲难辞其咎,正是父亲在长子眼里表现出的不孝,影响了长子与父亲的关系,又因为长子与父亲的不和,导致长子与其他家人关系的紧张。换个角度来说,不良的家风传承下来导致了目前的亲情悲剧。
站在家风传承的角度,林炯劝这些年过花甲的老人以身作则,不要让自己的悲剧再在子孙身上延续,家庭以和为贵。站在当年的恩怨的焦点,上官三从小住在上海,受到其他姐弟的嫉妒,但他们却没看到上官三独自照顾爷爷奶奶的艰辛,上官三也因此记恨未尽赡养义务的父母。祖辈父辈皆已过世,兄弟姐妹还有几年,现在姐弟7人生活都算不错,何不余生快乐度过!
调解与遗产清算同步进行,易腾所蔡晟磊律师算清遗产账,父母名下遗产有两套房屋、一份村集体经济股权,生前赡养住院等花费共30万元。可继承的遗产为两套房产与股份总和减去赡养住院等花费。
“断绝父子关系”证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书遗嘱内容部分有效,但母亲只能处置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能处分其丈夫财产。基于此,遗嘱范围内的房产小儿子可继承八分之五,其他姐弟各继承十六分之一;遗嘱内未提及的股份,姐弟七人各七分之一。
03做好方案,法律兜底“明”继承
林炯认为,房产与股份的继承虽可按份分割,但7姐弟百年之后,后人又会因所持份额的变卖、转让、继承产生矛盾。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将两套房产、一份股权进行作价,以整套房产、整份股份的形式继承,继承者以现金补偿放弃继承者。
通过调解,七姐弟一致同意小儿子上官七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包括两套房产、一份股权,小儿子补偿其余六姐弟每人10万元,上官一、上官二、上官四、上官六四人明确放弃补偿,上官三、上官五接受10万元补偿。
最后,林炯联系公证员秦丹下村办理继承公证业务,一场长达半年之久的继承纠纷终以一个皆大欢喜的方案化解。七姐弟当晚相约吃饭,亦如60年前父母在世,孩提时那样温馨。
案例点评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本次调解中,因祖辈与父辈没有优秀家风的传承,导致下一代的矛盾,因矛盾产生没有及时沟通化解,导致积怨40余年,姐弟老死不相往来,到头来只为一句“你也不容易”。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兄弟阋墙、同室操戈。
在道德层面需要良好的家风传承,在法律层面,建议老年人以公证或自书遗嘱等形式提前安排好子女继承,避免百年之后的子女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