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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费,现实需要增加时,真的“多要一分都难”吗?
公证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Q哪些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A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以下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Q抚养费协议可以公证吗?
A父母就孩子的抚养费达成一致的,可以申办公证。公证处可依申请,对抚养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Q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对方如果使用不当、挥霍掉怎么办?
A不直接携带的一方可以将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指定账户,之后按照双方协议由公证处逐年或逐月分期发还给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