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公证之名监护失能母亲

时间:2022-07-08 14:22:00  来源:崆峒区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近日,李先生急匆匆地来到崆峒区政务大厅公证咨询窗口,称其父亲生前遗留有一笔存款需要支取,但被银行告知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行。值班公证员询问得知,李先生母亲年事已高,长年卧病在床,意识昏迷,行动十分不便,且其日常开支和医疗救治、护理等费用支出较大,所以急需支取上述存款应急,并且他们四个子女均对此无异议。

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李先生的母亲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不能正常行使办理继承和领取上述存款的权利,公证员向李先生详细说明了《民法典》关于协议监护的有关规定,其母亲的权利依法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推选监护人代其母亲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公证员还向李先生一次性告知所需证明材料和注意事项。

次日,李先生向崆峒区公证处提供了办理公证需要的所有证明材料,崆峒区公证处依法予以受理,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随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李先生姐弟四人共同办理了监护协议公证和继承权公证,为急需用钱为母亲治病的李先生一家解了燃眉之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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