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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事人李女士来到白银市公证处,称其婆婆杨女士用养老钱为儿子儿媳购买了位于白银区银光路房产一处,并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儿媳李女士个人名下,引起了家族中长辈的争议,他们认为杨女士离异多年,将房产登记在儿媳李女士个人名下,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李女士为了婆婆安度晚年,生活无忧,经多方咨询,拟就上述房产为婆婆无偿设立居住权。因白银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居住权登记还未上线,李女士向白银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公证员对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婆婆杨女士分别询问后,了解到李女士所述均为事实,李女士夫妇与杨女士关系非常和谐,夫妻二人均主张就上述房产为杨女士设立居住权,让老人居有所安。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居住权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并查证了该房产无转让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公证员为李女士、王先生、杨女士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双方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居住权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双方尽快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至此,一份《居住权合同》公证,让老人安心,子女放心,幸福的家庭更幸福。
【公证科普】
01什么是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2怎么设立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和以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03居住权能转让或者继承吗?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出租吗?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4居住权怎样消灭或者停止?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05为什么要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
首先,公证机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居住权合同》文本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合同更加严谨,流程更加规范,更具有保障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