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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前,杨某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由其继续使用因病去世的丈夫渠某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的公证。
据杨某介绍,渠某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对其有特殊意义,且连接着家里的宽带,故欲将该手机号码变更至自己名下,但在联通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时被告知,需公证机构出具相关公证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能否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什么类型的公证,需确定手机号码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法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通信公司通过电信主管部门获取码号资源,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而享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故公证员与其他公证员讨论研究后,认为手机号码虽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使用者系经实名认证而合法拥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具备支配权利,而且手机号码对应的积分、套餐等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认定手机号码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办理公证。
进一步询问后,公证员了解到:杨某和渠某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渠某伦)二女(渠某萌、渠某榕)且均系未成年人,渠某的父亲渠某某和母亲胡某某均健在。
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公证员与联通营业厅取得联系,咨询办理何种公证。工作人员回复:办理将渠某的手机号码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公证。公证员告知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协议书公证,但由于渠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协议只能约定渠某的父母放弃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由杨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其中属于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由杨某代为行使。得到工作人员的肯定答复后,公证员随即告知杨某办理协议书公证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手机号码权属证明,协议书。
几日后,杨某带着公公和婆婆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交了准备好的公证材料。公证员核验了三人的身份,向三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告知了三人办理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在确认协议内容系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核实了渠某的亲属关系之后,公证员依程序出具了公证书。后经回访,杨某持公证书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码的变更登记。
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种类越来越丰富,如手机号码、游戏装备等等,公证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公证处应立足新时代,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公证业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