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公证员在日常咨询中发现,夫妻之间经常自行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这两种协议,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有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签了就不能反悔,有人认为闹着玩签的怎么可以当真。那么到底如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些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用?
01夫妻忠诚协议
钟先生与陈女士婚内签署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公证员说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明确规定,仅《民法典》第1043条通过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内容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对于忠诚协议有三个要点要明确>>
01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不履行忠诚义务是不能诉讼的。
02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当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时,给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但一般不宜超出合理范围,或者超出一般离婚可分割财产范围去剥夺对方合法财产(比如约定“净身出户”等条款内容)。
0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观点来看,这类忠诚协议属于自然债务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即除非对方愿意按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02夫妻财产约定
蔡先生、高女士已经结婚,蔡先生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由于该房拆迁得一笔拆迁款,高女士的父母在其婚后也将一笔大额存款给了女儿,现蔡先生与高女士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自己名下,由于两处房产的价值不同,二人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就想写个协议就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可是怎么写才能有用呢?
公证员说
要点一:《民法典》不仅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就上述案例来说,蔡先生、高女士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两处登记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那么已经协议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房产,则不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两人不会书写协议,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为其草拟。
要点二: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可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比如将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这种情况下对协议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经过公证的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出具后,除非双方合意,否则不能就已经生效的相关条款主张撤销。
要点三:当事人不宜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写入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因为签署协议时没有离婚合意,更没有离婚登记和协议备案,协议视为未生效,在将来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形,任意一方完全可以反悔,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以财产归属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最好先向公证员咨询,再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在向双方详细告知后起草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财产约定,以防止之后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具有无效情形等问题导致协议内容既无法履行、也无法寻求司法救济。